【办案手记】:
2018年5月,某公司股东李某与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1、李某将其在某公司的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15%的股权,经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以2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赵某。
2、转让的股权自2018年6月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赵某应于2018年6月支付转让款2000万元给李某。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在某公司的股东资格发生变更,即李某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并不再履行股东义务,赵某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8年5月底,李某与赵某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本协议就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足部分进行补充,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态度履行协议内容:
1、赵某同意在股权变更登记后三天内一次性无条件的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
2、如果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李某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无条件的返还股权。3、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
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于 2018年7月在工商部门办理的股权变更登记,李某将其在某公司15%的股权转至赵某名下,但赵某未能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
其后,李某委托徐桐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应无条件的返还股权。通过徐桐律师详细了解案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最终胜诉。帮助委托人拿回股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李某经某公司的股东同意与赵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按约协助赵某办理了所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赵某应按约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现赵某未能支付股权转让款,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如果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李某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无条件的返还股权,现李某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赵某返还其在某公司15% 的股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