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劳动纠纷永远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受内外部经济环境影响,今年(2020年)以来,各地劳动纠纷案件明显激增。劳动双方权利保障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劳动纠纷最佳的解决方式是法律维权。但劳动者普遍缺少法律意识,不会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即使选择了,由于未聘请专业律师胜诉率并不高。根据不完全统计,劳动者败诉率高达58.3%。
致理至合律师团对以下疑难劳动争议问题给大家做一些分析及评述。
1、关于劳动者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社会保险争议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以下简称“《解释三》”)对此问题做了一些调整,适用主体扩大到在职的劳动者,适用时间不限于劳动者退休后。
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当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
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退休金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处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及《劳动法》第73条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休或者退休,虽然法律不禁止再就业,但已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全部权利。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单位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或者原工作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待遇。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平等保护。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则适用于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加班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也不例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由于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证据有限,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取得。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将置劳动者于不利之地。反之,若将加班费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或者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称的加班事实成立,也缺乏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加班费举证责任的分配既应考虑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也应考虑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力争在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权益间寻求平衡。只要劳动者一方提供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凡是能够证明其加班的证据都可以提供。同样,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然要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无证经营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非法用工主体由于主体不适格与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在《解释三》出台前的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不受理非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是行政法律关系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不能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这一行政法律关系问题而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证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对于劳动者已经履行劳动的,应当列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为当事人,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责任。无证经营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影响到其民事行为的效力。
只要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应当承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免责,劳动者仍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5、仲裁遗漏当事人如何处理
对于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仲裁机构不能自行追加或者经当事人申请追加后再次重新仲裁。当事人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后一并参加诉讼。对于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调解或者依法判决其承担责任。
结语
致理至合律师团希望通过不定期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解析梳理,引导形成用人单位规范人事管理、合法用工,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努力工作,让双方建议更加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