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何某等共同以第三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资开犮了“某某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亦即“某某商务公寓项目”。 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2014年5月与张某及李某、何某共同作为甲方签订了《某某项目投资权益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同意,甲方将“某某商务公寓项目”投资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权益转让费用7823万元,项目土地出让金4631万元由乙方承担并向政府交纳,整个工程及其相关费用折价为6830万元,由乙方在接收工程后三个月内支付。同时约定若乙方不按时支付相应款项,则应承担应付款项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四倍计息)。并且在违约条款中又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500万。
协议签订生效后,在2014年8月双方办理了《投资项目备案证》的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转让项目的项目法人也正式具名了被申请人,2015年11月被申请人更正式全面接收了转让项目工程及现场,自此申请人一方己全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但是乙方截至2015年4月止仅支付了转让费5908万元,所余转让费及根据协议约定的逾期付款的利息至今未付。与此同时,根据协议约定,乙方应当自接收工程工地起三个月内办完未完和己完工程造价的结算并向甲方支付扣除未完工程部分的甲方己完工程及相关费用。但被乙方从接受工程工地至今却并不向甲方支付己完工程部分及相关费用的款项。
其后,张某委托徐桐律师处理该案件。徐律师对案情进行详细梳理:
首先,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何某共同作为甲方与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签订了《目投资权益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其次,根据证据显示乙方已全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迟延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上两点应都不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但问题来了,根据合同约定若乙方不按时支付相应款项,则应承担应付款项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四倍计息)。同时在违约条款中又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500万。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两个违约金,那么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徐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但有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特点。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以看出他的特点。同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综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合同中约定出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约金的情形时,应考虑当事人损失的大小。当一种违约金足以赔偿损失时,则按一种计算;如一种不足以赔偿时,则可以增加。而不能盲目、机械的以全算或择一的方法来计算违约金。